北京合同律师|案件事实 2018年8月22日,星河保理公司(作为甲方)与胜凯鲜肉行(作为乙方),李利华作为保证人,签订编号为ZZX-XWD-201808221027000062的《商业保理协议书》,合同约定,甲方提供以商业保理为内容的中小企业融资公共服务,乙方将一定期间内的所有应收交易金额,向甲方申请办理商业保理业务,获得生产经营资金。保证人愿意向甲方就本协议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协议项下乙方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保理预付款、管理服务费、保理手续费、代垫费用、逾期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保证期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项下乙方债务履行期限界满之日后两年止。乙方银行帐户未有足够的余额,归还应还的保理预付款及保理手续费时,乙方在融资到期日,未能按期足额归还甲方的保理预付款及保理手续费时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所有未偿清保理预付款的0.05%,每日向乙方收取逾期违约金;甲方有权宣布本协议项下的保理融资业务立即到期,要求乙方立即偿还的未清偿的保理预付款及相关费用,并赔偿损失。 同日,胜凯鲜肉行向星河保理公司提交《商业保理申请书》,向星河保理公司申请有追索权(回购型)、应收账款融资保理业务,保理融资服务费率为年化19.5%,保理融资期限为12个月,保理融资金额为20万元,保理融资费用支付方式为等额本息,每月22日作为当月利息的结算日,如遇节假日提前至上一个工作日支付利息。保理融资收款账号户名为李利华,账号为×××。同日,星河保理公司出具《商业保理确认书》同意给予的保理额度为20万元,保理期限起始日为2018年8月22日,到期日为2019年8月22日。同日,星河保理公司向李利华转账支付保理融资款20万元。 2019年3月6日,胜凯鲜肉行偿还了19379元后未再还款,截至2019年4月3日,胜凯鲜肉行尚欠保理融资本金104832.05元,利息1447.54元。 北京合同律师|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星河保理公司与胜凯鲜肉行、李利华签订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星河保理公司依约足额支付了保理融资款20万元,胜凯鲜肉行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星河保理公司有权依据《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要求胜凯鲜肉行偿还保理融资本金及利息。 关于保证责任。依照李利华与星河保理公司签订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李利华对胜凯鲜肉行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星河保理公司有权要求李利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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