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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单是否可以作为证据,北京专业合同律师解答
编辑:北京合同律师   时间:2020/10/29

北京专业合同律师|案件事实

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于2012727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模板分包合同,被告邵毅将其承包的万祥天寓综合楼工程中的模板工程分包给了原告盛桂军,双方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6元。工程地点为舜耕中路南侧、建筑面积为13988平方米。201415日经双方结算,原告的工程款为1387145元。扣除原告在工作中从被告处借支的76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计627145元。后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50143元,仍欠377002元至今未支付。

北京专业合同律师|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二是被告共欠原告多少工程款,被告是否应当支付。被告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无建筑资质的原告个人施工,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应属无效合同。但原告施工的工程经验收合格,在确认合同无效后,被告应按双方结算的账单给付原告工程款。该结算单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本案定案的依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是被告自己放弃了抗辨权。原告盛桂军主张被告邵毅给付拖欠工程款的主张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北京专业合同律师|裁判结果

被告邵毅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拖欠原告盛桂军的工程款人民币3770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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