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   快速   诚信
 
 律师免费咨询:18910811322,18001251598
业务领域
联系方式:
北京律师在线
手机:18910811322,18001251598
地址:北京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泰康金融大厦35层
邮箱:yinxianglong999@163.com
 
  首页 - 经典案例 - 详细案例
   
北京合同法律师解答购房中什么是善意取得?
编辑:北京合同法律师   时间:2020/11/1

(1)房屋善意取得中“善意”的判断标准:买受人信赖房屋登记簿中关于物权登记的记载,不知道出卖人无处分权即推定买受人为善意,但确有证据证明买受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不知房屋登记簿中物权登记错误或者登记簿中存在异议登记的除外。房屋原权利人对于买受人为恶意负有举证责任。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是指买卖双方之间存在以合理价格转让房屋的交易行为,且买受人已实际全部或部分支付了房屋价款。

(3)房屋善意取得以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登记到买受人名下为生效要件。房屋已经办理转移登记但尚未交付的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但该事实可以作为判断买受人是否构成善意的因素之一。

 

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 打印 ]    [ 关闭 ]   
   上一篇:北京离婚律师:亲子鉴定的法律适用问题
   下一篇:北京合同法律师告知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合同无效

Copyright © junshanglawyer.cn 2012-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律师在线  地址:北京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泰康金融大厦35层  手机:18910811322,18001251598  Email:yinxianglong999@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