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继承律师告诉你 一、律师遗嘱见证,是律师应立遗嘱人的申请,根据自己的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及见证律师的名义,对所立遗嘱真实性予以证明的一种活动。律师遗嘱见证不同于遗嘱公证,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二、见证律师仅对立遗嘱人身份、立遗嘱人立遗嘱的过程、以及立遗嘱人在遗嘱落款上签字确认这一法律行为的真实性见证,而对于遗嘱所涉及财产是否客观存在、以及该财产是否存在瑕疵、是否为立遗嘱人所有没有审核的义务。 三、见证律师有义务对订立遗嘱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推测并告知立遗嘱人,但上述推测只是依据律师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作出,立遗嘱人还应意识到客观存在的、不可预测的风险。 四、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立遗嘱人的见证人。 五、立遗嘱人与见证人都确定见证人与立遗嘱人及遗嘱所涉及财产没有利害关系。 六、见证律师不向立遗嘱人提供任何采取非正当方式谋求该项法律事务成功的建议。立遗嘱人采取的非正当方式,由立遗嘱人承担全部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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