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纠纷律师|案件事实 201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4月24日(农历3月6日)举行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生一子王某2,2016年5月7日出生,现随被告生活。另查明:原、被告婚后为琐事有生气现象,2019年7月8日原告曾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后,二人一直分居生活至今。还查明:原、被告婚前无个人财产,婚后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同时查明:原、被告为农村居民,2019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15163.75元。 北京离婚纠纷律师|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由于二人长期分居,致使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原告曾向本院提起与被告离婚,判决二人不准予离婚后,原、被告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由于婚生子王某2一直随被告生活,为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其子应由被告抚养为宜,被告抚养子女,原告应支付必要的抚养费,抚养费按2019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15163.75元的30%计算至王某2满18周岁,共计63687.8元(15163.75元×3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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