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合同律师|案件事实 徐幕宏与宣小俊系朋友关系。2017年8月3日,宣小俊因资金周转向徐幕宏借款10万元,徐幕宏当日即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该款项向宣小俊予以支付。当时并未出具借条。 2017年12月21日,双方电话通话,徐幕宏:你8月3号向我借的10万元,你是不是不想承认啊?宣小俊:我承认,我给你补打个欠条都可以,我怎么可能会借你的钱不承认呢?……我没有说什么钱不承认,哥,我宣小俊怎么可能是这种人呢,那我不白活了吗……。 上述款项,宣小俊至今未偿还。 庭审中经询,徐幕宏称宣小俊曾口头承诺借款期限为5个月,但是对此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徐幕宏还称宣小俊曾承诺其每月支付利息5000元,但其予以拒绝,称不需要支付利息。 北京专业合同律师|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依据徐幕宏提交的证据能够认定其与宣小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徐幕宏作为贷款方,已依约向宣小俊交付了借款,履行了出借义务,宣小俊作为借款方,亦应履行按期还款义务。因徐幕宏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对还款期限予以约定,按照法律规定,徐幕宏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中,本院认定徐幕宏的起诉日即2018年1月16日视为其首次催告日,至开庭时止应为合理期限届满日(即2018年6月25日)。现借款期限已届满,宣小俊仍未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立即将尚欠款项偿还给徐幕宏,故对徐幕宏要求宣小俊偿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徐幕宏主张的利息一节,依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体到本案,虽徐幕宏主张自2017年8月3日起计算利息,但是因双方对借期内的利息并未进行约定,故其无权进行主张,其仅有权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8年6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故对徐幕宏该项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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