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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民间借贷起诉获得法院支持
编辑: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时间:2020/11/24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案件事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原告金红安与被告徐国财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行为是否成立。原告金红安提供了向案外人徐腾腾及谢金莎转账的银行凭证,欲证明向被告徐国财出借92万元的事实,被告徐国财认为该两笔借款自己没有收到,与自己没有关系。根据原告庭审中向本院提交的(2017)鲁0830民初第1843号案卷宗的庭审笔录(第一、二次)来看,在该案中,被告徐国财明确表示2014年2月27日向原告金红安借款92万元的事属实,且原告向案外人徐腾腾及谢金莎打款系被告徐国财安排指示,结合原告提供的徐国财出具的借条,足以认定原告金红安向被告徐国财出借92万元的事实,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二、原告金红安与被告徐国财之间借款利息应如何计算。在原告金红安提供的两张借款条及还款承诺书来看,双方在发生借款时出具的借条上并未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而是约定了逾期还款违约金,但违约金明显过高,应依法予以调整。关于逾期起算时间,原告主张自借款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双方发生借款时约定了还款时间为2014年3月29日,到期未还款时,原被告又达成了新的还款计划,约定于2014年8月2日归还借款。虽然双方于2015年10月9日又达成还款承诺,但双方这时已经结算了违约金,且违约金明显过高,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双方此时对于违约金的结算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自2014年8月3日起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三、关于原告金红安的诉请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及被告金尚军担保责任的问题,根据全案证据来看,被告金尚军在多张借条及还款承诺上均作为保证人签字,且原告一直在向二被告主张权利,并在2017年4月、2018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原告金红安的诉请并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在借条及还款承诺中,双方并未明确约定保证责任,按照法律规定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在担保期内金尚军应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徐国财向原告金红安借款92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金红安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92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原告主张借款及逾期利息,根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及证据,本院认为应当自2014年8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逾期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金尚军作为连带保证人,在担保期内依法应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裁判结果

被告徐国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金红安借款本金92万元及逾期利息(以92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计算);被告金尚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迟延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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