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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网|离婚损害赔偿案例分析
编辑:北京离婚律师网   时间:2022/5/25

北京离婚律师网|案件事实

我与蒋×于1998年11月16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因双方均为二婚,故我非常珍惜这次婚姻,对蒋×非常照顾。但蒋×却明目张胆地在外包养情妇。2010年至2012年期间,蒋×与其情妇在北京奥北宝迪酒店、北京资源燕园宾馆、北京山水人间快捷酒店开房近百次。自2012年初,蒋×情妇吕x搬入我与蒋×双方购买的北京市昌平区x1号房,两人以夫妻名义生活,且吕x为蒋×产下一子。蒋×的上述行为,对我的感情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x1号房产以及北京市昌平区x2号房产。双方共同出资与其他股东成立了北京x有限公司,双方共占该公司44.7%的股份。此外,双方婚后还购买了家具电器。目前,双方已分居三年,互相未尽到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且蒋×与情妇同居的行为给我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依法判决双方离婚;2、依法分割双方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x1号房产;3、依法分割双方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x2号的房产;4、依法分割北京x有限公司的股权;5、依法分割双方共有的家具家电;6、依法分割双方共有的宝马车(车牌号京xxxx)一辆;7、判令蒋×赔偿我的损失20万元;8、本案诉讼费由蒋×承担。

蒋×在原审法院辩称:同意离婚。同意分割房产,但进行分割的房产还应包括登记在颜×名下位于长沙的房屋。不同意分割北京x有限公司的股份,登记在颜×名下的百分之十三的股份双方分割,登记在我名下的股权是我父亲转让给我的,但是实际上并没有付款,且协议约定由我单独所有。宝马车是我向公司借款买的,现在还有借款没有偿还。颜×要求赔偿损失20万不存在。三处房产确实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双方还有购买房屋的800万元共同债务,双方应该共同承担。颜×在提交立案文件时欺骗法院,提交的文件是不真实的。颜×从2007年开始就策划转走公司账户内各项资金676万多。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颜×与蒋×于1998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

庭审中,颜×主张蒋×与案外人吕x同居并生育一女。为证明其主张,颜×向法院提交了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剖宫产术知情同意书、麻醉知情同意书,其中“蒋×”作为案外人吕x的家属及被委托人签字,并注明与吕x系夫妻关系。蒋×对此不予认可,申请进行笔迹鉴定,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间未能向法院提供鉴定机构所需的鉴定材料。

北京离婚律师网|法院观点

婚姻关系的存续与解除,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颜×、蒋×结婚后,因生活琐事而产生矛盾,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现颜×要求离婚,蒋×同意离婚,法院予以准许。夫妻一方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无过错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根据本案的事实综合考虑,法院认定蒋×违反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应当对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现颜×要求赔偿损失20万元,数额过高,法院酌情予以调整。

关于北京市昌平区x1号的房屋、北京市昌平区x2号的房屋及车牌号为京xxxx号的宝马轿车,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但这两处房产及车辆由于案外纠纷已经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在有可能涉及到案外人即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支行利益的情形下,法院认为上述房产及车辆暂不具备分割条件,双方可在案外纠纷解决后再行分割。关于颜×主张的双方持有的北京x有限公司的股份,法院依据照顾女方原则及无过错方原则予以合理分割。关于蒋×所持有的31.7%的股份,蒋×虽主张是其父亲赠与蒋×且约定由其单独所有的,但蒋×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与工商登记档案信息不符,对该事实法院无法采信。蒋×虽提供了证人证言,但该证人与其有利害关系,对该证人证言法院不予采信。关于颜×主张的其它共同财产即x4号房屋内的红木家具,因该批家具的材质及价值均无法确定,且蒋×否认该家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张有其父亲出资。颜×明确表示不申请评估鉴定要求进行实物分割,对其主张分割的该批家具在材质及价值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无法公平合理的进行实物分割,双方可另行解决;关于蒋×主张的960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因双方均系北京x有限公司的股东,对于二人从公司支取款项的性质,在债权人未到场的情况下,法院不宜认定,双方可另行解决;蒋×主张颜×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颜×对其银行账户内资金予以了合理说明,对蒋×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颜×与蒋×离婚;二、颜×及蒋×持有的北京x有限公司百分之四十四点七的股份由颜×分得百分之三十的股份,由蒋×分得百分之十四点七的股份;三、蒋×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颜×赔偿损失十万元。四、驳回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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