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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网|第三人撤销权案例分析
编辑:北京离婚律师网   时间:2022/5/22

北京离婚律师网|案件事实

2012年8月4日,赵昆之子赵海宁与李彦青就涉案x号院的腾退补偿利益分配事宜签订协议书,约定所获腾退补偿款中的336400元归赵海宁所有,剩余补偿款归李彦青所有;所获腾退置换楼房中的三套即x号楼四门x号、x号房及x号楼六门x号房(总面积190.68平方米)所有权归李彦青所有,超购面积款项由李彦青支付。同日,赵海宁作为被腾退人,与永创兴业(北京)置业有限公司就涉案x号院签订《腾退补偿协议》,同年9月16日,双方就该院落签订2份《定向安置房置换协议》,共获安置房4套,获补偿款分别为886527.2元与359101元。

2015年,李芝玲、叶思思以分家析产纠纷案由将李彦青、李俊玲诉至法院,本院作出(2015)海民初字第335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诉争院落的真正权利人为李芝玲,李彦青返还北京市海淀区六里屯东街x号院落的拆迁款886527.2元,北京市海淀区永丰六里屯永旺家园x号房屋由李芝玲、叶思思居住使用。因当时x号楼四门x号、x号房尚未交付,因此未在该案中一并处理。李彦青、李俊玲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1民终3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李彦青以所有权确认纠纷案由将赵海宁诉至法院,经本院主持调解作出(2019)京0108民初15151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六里屯村定向安置房**房屋及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六里屯村定向安置房**房屋归李彦青居住使用,待具备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条件时,将上述两套房屋的产权登记至李彦青名下;二、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就该调解书,李芝玲主张诉争x号、x号房屋交付后被李彦青、赵海宁擅自处分,侵犯了自身权益,因此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调解书。

北京离婚律师网|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诉争x号院落已由本院(2015)海民初字第33590号已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权利人为李芝玲,x号房屋与x号房屋作为诉争x号院落的腾退拆迁补偿利益,李芝玲享有相应的权益。因此,李彦青与赵海宁在(2019)京0108民初15151号民事调解书中就上述x号房屋、x号房屋达成的调解协议,侵犯了李芝玲的合法权益,本院对该调解书予以撤销。就李芝玲要求海淀区六里屯东街x号院落的拆迁安置房x号楼四门x号、x号两套安置房归其居住使用的诉请,因本案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该诉请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案解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2019)京0108民初15151号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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