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   快速   诚信
 
 律师免费咨询:18910811322,18001251598
业务领域
联系方式:
北京律师在线
手机:18910811322,18001251598
地址:北京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泰康金融大厦35层
邮箱:yinxianglong999@163.com
 
  首页 - 经典案例 - 详细案例
   
北京合同律师|没有约定保证责任不用承担责任
编辑:北京合同律师   时间:2022/4/6

北京合同律师|案件事实

2013年1月16日,王东异(合同甲方)、初乐元公司(合同乙方)及吴丹、包婧婷(合同丙方)就吴丹、包婧婷受让北京市丰台区嘉园实验艺术幼儿园教学点(即和光双语艺术幼儿园)与和光里社区育婴指导站培训中心的资产和经营管理权事宜共同签订《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和乙方向丙方转让两家幼儿机构资产和经营管理权,转让价格总额为300万元。《转让协议》第三条第五项约定,“待甲方和乙方完成以丙方变更后的新中心为合同主体,与北京市丰台区嘉园实验艺术幼儿园达成北京市丰台区嘉园实验艺术幼儿园教学点(即和光双语艺术幼儿园)的经营权期限自2017年10月14日后再延续5年至10年的书面协议书,并且,北京市丰台区嘉园实验艺术幼儿园与北京林河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合作办园合同书》(附件)的合作期限延续与新中心延续的经营权截止日期相同的书面协议书后,丙方再支付甲方和乙方转让款玖拾万元(小写90万元)”。该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裁决。

2013年11月14日,王东异(合同甲方)、初乐元公司(合同乙方)及吴丹、包婧婷(合同丙方)签订《补充协议》,其中第二条约定,“就转让协议中付款条款的90万元(玖拾万元整)进行如下说明:1.丙方同意将于2013年12月31日前以借款的方式支付给甲方和乙方55万元(伍拾伍万元整),作为办理幼儿园2017年10月14日后的续约事宜的预付款。2.……如在2017年10月14日前丙方没有拿到幼儿园未来5-10年的经营权或干扰丙方经营,乙方将以82.5万元(捌拾贰点伍万元整)退还丙方上述预付款,如乙方无能力返还(捌拾贰点伍万元整),将由乙方的全体股东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第三条约定,“本协议作为《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与《转让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均依照《转让协议》约定的条款办理”。该《补充协议》尾部签字情况为:甲方王东异由陈刚代为签字,乙方初乐元公司盖章,乙方股东陈刚、王东异、马琳琳、谢青均由陈刚代为签字,丙方吴丹、包婧婷签字。本案庭前会议质证期间,王东异、马琳琳承认曾经授权陈刚在该补充协议上签字,但王东异提出其仅授权陈刚在合同甲方处签字,未授权其在乙方股东处签字,王东异仅系初乐元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并非该公司股东。

一审诉讼中吴丹、包婧婷提交了2014年1月1日初乐元公司出具的借款数额55万元的借款单,以及同日初乐元公司出具的内容为“今收到科技发展交来向吴丹借款55万元”的收据。

一审庭审中吴丹、包婧婷未提交其曾经向陈刚、马琳琳主张过保证债权的相应证据。

北京合同律师|法院观点

吴丹、包婧婷已经按照《补充协议》之约定向王东异以及初乐元公司支付55万元,但王东异及初乐元公司并未支付合同对价,故一审法院对吴丹、包婧婷要求王东异以及初乐元公司返还“本金”55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吴丹、包婧婷主张的“利息”27.5万元,根据《补充协议》相关约定,该部分费用实际上是当王东异和初乐元公司未能如期履行合同义务时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其本质是违约金而并非利息。鉴于《转让协议》与《补充协议》具有违法性,一审法院对吴丹、包婧婷要求支付的27.5万元不予支持,但王东异以及初乐元公司应当一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关于王东异的合同地位。在《转让协议》以及《补充协议》中,王东异均是合同甲方,在合同中具有独立地位,根据合同约定其与初乐元公司(合同乙方)一并作为收款主体,故其在本案中应当与初乐元公司一起承担主债务责任,而并非保证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对王东异主张其并非初乐元公司股东故不应当承担本案责任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陈刚、马琳琳的保证责任。陈刚、马琳琳系作为保证人在《补充协议》中签字,约定对82.5万元退还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根据《补充协议》之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为2017年10月14日,故自该日起经过六个月吴丹、包婧婷未主张权利即免除了陈刚、马琳琳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故一审法院对吴丹、包婧婷要求陈刚、马琳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初乐元公司和王东异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共同返还吴丹、包婧婷5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吴丹、包婧婷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打印 ]    [ 关闭 ]   
   上一篇:北京离婚律师|第三人撤销之诉获得法院支持
   下一篇:北京合同律师|股票质押可以优先受偿

Copyright © junshanglawyer.cn 2012-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律师在线  地址:北京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泰康金融大厦35层  手机:18910811322,18001251598  Email:yinxianglong999@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