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冯某2010年在大兴区购买一套房屋,首付50万,2013年一月冯某和王某登记结婚,2013年5月大兴区的房本下来了,2016年冯某将房屋出售,所得购房款470万,婚后两人共同偿还了部分贷款,2016年年底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婚后冯某所卖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婚后财产的收益,后冯某找到我们,我们分析出售婚前房屋婚后所得的房款属于婚前财产的转化,并非是财产的收益,买卖并不改变婚前财产的性质。 法院判决 最后经过庭审,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认定出售房屋为冯某的婚前个人财产,王某主张婚后财产的收益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在婚姻法解释三中对于婚前购房婚后偿还房贷,实践中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购房者所有,对于配偶给予补偿,一般补偿的标准为房屋增值部分的一半及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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