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杨某2015年与刘某登记结婚,婚后购买了位于朝阳区传媒大学附近的一所房子,该房屋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婚后登记在男方名下,女方父母出资占四成,男方父母出资占六成,2016年年底杨某发现刘某出轨,于是杨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该房屋。 法院判决 庭审中,男方同意离婚,标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杨某也是主张双方是因感情破裂而离婚,双方的焦点在于该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件案件在法律上有一定难度,男方主张该房屋属于他个人财产,,女方父母出资是赠与给他一人的,男方依据的是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认为房屋登记在他名下是对其个人的赠与,我们认为女方父母的出资并非是对男方一人赠与,父母出资购房是为子女未来生活考虑的,应当是对双方的赠与,,而且男方父母的出资也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因此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且也可以认定是比例购房,虽然房子登记在男方名下,但不能因此否定女方的份额,经过最后的努力,双方达成调解,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子归男方,男方给予女方现在房价的百分之四十作为补偿,购买该房屋的增值部分是按比例给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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