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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同律师|购销合同判决支持
编辑:北京律师   时间:2022/5/28

北京合同律师|案件事实

2018年8月22日,星河保理公司(作为甲方)与胜凯鲜肉行(作为乙方),李利华作为保证人,签订编号为ZZX-XWD-201808221027000062的《商业保理协议书》,合同约定,甲方提供以商业保理为内容的中小企业融资公共服务,乙方将一定期间内的所有应收交易金额,向甲方申请办理商业保理业务,获得生产经营资金。保证人愿意向甲方就本协议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协议项下乙方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保理预付款、管理服务费、保理手续费、代垫费用、逾期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保证期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项下乙方债务履行期限界满之日后两年止。乙方银行帐户未有足够的余额,归还应还的保理预付款及保理手续费时,乙方在融资到期日,未能按期足额归还甲方的保理预付款及保理手续费时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所有未偿清保理预付款的0.05%,每日向乙方收取逾期违约金;甲方有权宣布本协议项下的保理融资业务立即到期,要求乙方立即偿还的未清偿的保理预付款及相关费用,并赔偿损失。

同日,胜凯鲜肉行向星河保理公司提交《商业保理申请书》,向星河保理公司申请有追索权(回购型)、应收账款融资保理业务,保理融资服务费率为年化19.5%,保理融资期限为12个月,保理融资金额为20万元,保理融资费用支付方式为等额本息,每月22日作为当月利息的结算日,如遇节假日提前至上一个工作日支付利息。保理融资收款账号户名为李利华,账号为×××。同日,星河保理公司出具《商业保理确认书》同意给予的保理额度为20万元,保理期限起始日为2018年8月22日,到期日为2019年8月22日。同日,星河保理公司向李利华转账支付保理融资款20万元。

2019年3月6日,胜凯鲜肉行偿还了19379元后未再还款,截至2019年4月3日,胜凯鲜肉行尚欠保理融资本金104832.05元,利息1447.54元。

北京合同律师|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据查明事实和现有证据缺席裁判。本案中,采山金阳公司与北京宏盛丰创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铜管购销合同(长期)》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采山金阳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向北京宏盛丰创科技有限公司供应铜管,北京宏盛丰创科技有限公司虽在本院(2017)京0106民初1172号民事案件中主张部分铜管存在质量问题,但未向本院提交充分证据,本次庭审其未到庭,亦未答辩及举证,故其应将尚欠货款给付采山金阳公司,但应将9105.17元退货货款扣除。关于违约金,采山金阳公司主张的违约标准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北京宏盛丰创科技有限公司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朱宝兰,该公司虽已向工商部门提交清算报告,但其在未将采山金阳公司货款清偿完毕的情况下办理注销登记,朱宝兰作为投资人,理应对北京宏盛丰创科技有限公司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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