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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离婚债务案例分析
编辑:北京离婚律师   时间:2022/2/17

北京离婚律师|案件事实

张某与刘某于2017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9年5月2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因经济问题发生矛盾,张某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刘某表示对张某已没有感情。

张某表示其于2018年12月订婚后与刘某的父母共同生活,刘某因在部队不能回家;2019年5月21日双方登记结婚后,刘某每两周可以回家两天;张某于2019年10月底从家中搬出。刘某认可张某在2018年12月订婚后搬至其父母家居住,但主张张某于2019年12月从家中搬出。另,双方表示各自月收入为10000元左右,无其他收入。张某表示双方共同生活无大额支出;刘某表示主要是彩礼、婚戒、买包等支出,张某不认可刘某曾为其购买包和首饰。刘某主张借用张某父亲的营业执照做物流生意,借款系用于上述经营,张某对此不予认可,刘某未就其主张提交相关证据。

北京离婚律师|法院观点

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张某起诉要求离婚,刘某亦当庭表示对张某已没有感情,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现张某要求与刘某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因双方结婚及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双方均有稳定收入且婚后无大额支出,故关于双方主张的债务,本院认定如下:1.张某在各APP中的借款,从刘某在与张某的通话中可见“来分期”中款项系刘某所借,且刘某未举证证明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该款项系使用张某的“来分期”账号所借,故该款项应由张某偿还为宜,刘某应将上述款项给付张某。关于张某在其他APP中借款一节,因均系张某个人账号,张某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借款系刘某个人所借,现张某主张该款项系刘某个人债务,要求刘某偿还其上述款项,本院难以支持。因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婚后亦无大额支出,双方收入应足够日常生活开支,故上述款项亦难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张某主张刘某使用其名下中信银行信用卡欠款,其已代刘某还款,证据充分,刘某应将上述款项给付张某,张某对该部分金额计算有误,其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张某主张刘某使用其名下工商银行尾号1810的信用卡欠款2525.47元,证据不足,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3.张某主张的向案外人借款情况。向刘蕊借款5000元、向张书娜借款30000元、向贾雪飞借款13000元,证据充分,刘某曾对上述款项表示认可,并表示欠款由其自行承担,现张某要求刘某偿还上述款项,本院予以支持。张某主张向范玉建借款46000元,未提交充分证据,刘某对此亦不予认可,因涉及案外人利益,本案中不予处理,相关权利人可另行主张。4.刘某主张向许小梅借款共计200000元,因借款凭证中无张某签字,且刘某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款项用于共同生活,现刘某主张上述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不予采信。5.刘某主张向谷学建借款20000元、向赵强借款158000元、向张猛借款50000元、向刘福勇借款3000元,未提交充分证据,张某对上述借款事实均不予认可,亦因涉及案外人权益,本案中不予处理,相关权利人可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本院对张某合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张某与刘某离婚;

二、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张某代为偿还的其他款项130233.25元;

三、向刘蕊借款5000元、向贾雪飞借款13000元,均由刘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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