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义律师—买卖北京车辆指标合同无效 北京顺义律师提醒您:因为北京指标摇号难度太大,很多人就租赁北京牌照指标或买卖指标,殊不知也违反了车辆登记管理制度,属于无效行为,也有因此人才两空的情形,下面就是一起买卖指标的案例,实践中法院都会判决无效,北京顺义律师提醒您:买卖指标违法,属于无效合同 案件情况: 曹金奎系车牌号为×××的车辆登记所有权人。2012年3月28日,曹金奎作为甲方,张林甫作为乙方,双方签订《购车指标转让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后甲方自愿将自己名下的购车指标以柒仟元一次性转让给乙方(购车指标包括:购车指标的永久使用权及甲方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在乙方使用其指标购车后如发生交通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备注: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毁约。如那(哪)方单方面毁约将赔付对方协议金额的十倍金额作为赔偿并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一切办车手续费,甲方一切不管,出现什么问题不负责。后双方按协议履行。 现车牌号为×××的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仍为曹金奎,该车品牌为北京现代。审理中,曹金奎称该车辆并非其购买。 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公民应当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为实现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23日出台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规定北京市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当通过摇号方式无偿取得。本案中,曹金奎与张林甫签订的《购车指标转让协议书》扰乱了国家对于居民身份证和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关于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因此,双方签署的《购车指标转让协议书》无效。综上所述,对曹金奎要求确认其与张林甫于2012年3月28日签订的《购车指标转让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曹金奎要求张林甫返还曹金奎的身份证的诉讼请求,本院亦应支持。因车牌号为×××的车辆仍登记在曹金奎名下,故对曹金奎要求返还该车指标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曹金奎与张林甫签订的《购车指标转让协议书》无效; 二、张林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曹金奎的身份证返还给曹金奎; 三、驳回曹金奎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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