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住所地的界定,经常跑立案的都不陌生,但“被告”如何理解?
检索的的裁判文书案例中,被告往往系两人以上,债务人和受让人均为被告,是不是被告具有可选择性?
其实,合同法解释(一)明确,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在小范围内的检索中,多是将受让人直接列为被告的,同时发现,此类案由的案件受理费,多是基于债权人之“债权”金额为诉讼标的额,个案中存在按件收取的特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