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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以最后一份为准
编辑:尹相龙律师   时间:2022/4/7

陈某、孙某在2013年11月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在协议中双方约定涉案房产赠与婚生女孙某所有。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签订协议时不存在无效情形,该协议合法有效。2016年5月12日,针对涉案房屋,双方又签订一份《协议书》,双方重新约定该房产归孙某个人所有,并对该协议进行了公证,可以认定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某、孙某双方在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后,是否仍享有对房屋的处分权?双方签订的第二份协议是否有效?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夫妻二人离婚时,允许以签订离婚协议的方式终结双方的婚姻关系,并对双方的财产关系、子女抚养问题等进行一揽子解决,夫妻双方是离婚协议的主体,协议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原则上不允许任何一方对协议单方进行变更、撤销。本案中涉案房屋陈某、孙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婚生女孙某后,直至双方签订第二份《协议书》,房屋并未过户到孙某名下,房屋的所有权人仍为陈某、孙某二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陈某、孙某仍有权经协商一致对该财产进行处分。本案陈某、孙某双方达成的第二份《协议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同样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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